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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驻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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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代表处税务事宜
南京代表处的纳税义务 作为代表处,您将有义务交纳以下三种税款:代表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首席代表及所有其他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多数代表处来说,每月应纳的税额约为代表处该月实际支出费用的1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营业税=月代表处支出费用/0.85*5% 所得税=月代表处支出费用/0.85*10%*33%
免税或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 如果贵代表处具备以下条件,您将有可能被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为免税或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的企业。(1)总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2)代表处仅为总公司自产产品在中国进行市场调查和销售联络工作;(3)代表处为金融机构的代表处。
员工招聘及社会福利 作为代表处,根据现行的政策,您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聘用员工。代表处的中国员工将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然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用人的代表处。代表处有义务负担员工的社会福利,该部分约为员工工资的44%,同时员工也有义务将工资的18%划归社会福利帐户。
外方人员纳税义务 外方员工及首席代表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填妥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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