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全站搜索:
   链接频道

 

 

 

 

  更多...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公司住所的常见问题

 
 以下内容仅为目前政策的解答,最终变动权和解释权归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更多问题可详细询问我公司客户经理400 6520 166。

1、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如何详细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的地址?

答: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栏应详细填写地址,如“上海市XXXX路(弄)XXXX室”。

3、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答: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4、是否可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是否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但应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是否可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由上海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7、是否可以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

答:可以。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

8、是否可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应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9、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答: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10、地下空间不能注册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答:(1)、禁止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的;

2)、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空间开办各类市场,开办商场、商店。不得注册各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3)、禁止利用地下空间申请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申请登记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返回目录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122号天安国际大厦2105室(原1806)   免长途费直拨电话:4006-520-166

联系电话:025-82022110      传真:025-83115833   节假日服务电话:138-14111-007

本站服务内容:南京商标注册  南京经营许可证代办 南京离岸注册  南京双软认定  南京进出口权 南京公司注册

版权所有©2021  南京为尔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willwin88@163.com

    QQ:723945397    MSN:naka_yq@hotmail.com    苏ICP备09078175号

友情链接: 济南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天津代理记账 番禺商标注册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