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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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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
3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和代表简历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和董事会董事名单
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表格首页的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能够证明签字人为企业有权签字人,如所在外国(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件、律师函等,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上注明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姓名的毋须再提交其它证明。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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