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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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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江苏省内省、市著名商标申报项目
一、申报的意义: 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是江苏省、各地市政府为了促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大对高知名度商品商标的保护力度和保护保护范围,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工作。 二、申报的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注册满三年的商标。 三、申报的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著名商标的保护 江苏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著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五、著名商标的奖励 依据南京市委、市政府的会议精神,对申报成功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六、申请著名商标条件及提交材料。 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提交的材料: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省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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